資料經濟時代下全球資料保護隱私規範發展 個資的流通與應用

【記者 莊國民報導】

在數位經濟時代下,大數據的運用和資訊共享已成為不可逆的趨勢,在網路資訊流通並引用便利的情況,亦使個人資料保護隱私的規範面臨嚴峻的考驗。元智大學資傳系邀請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孫鈺婷,於4月12日蒞臨元智,為同學講解「資料經濟下個人資料的流通與應用」之講座。

孫鈺婷首先為學生說明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的目的,就是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她表示,個資法的適用範圍與標準是取決於資料是否能直接或者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相關資訊,這些資料必然是獨一無二的,如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編號、電話號碼、長相特徵、指紋、病歷等等。

個資法的適用範圍至今仍很多尚可討論的空間。她舉出往生者不被列入個資法的範圍內的例子,若一位研究生因學術研究,需要調閱日治時期的戶籍資料,卻礙於該資料與研究者非嫡親屬關係而無法調閱。這則涉及個資法的個人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是否有遵循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與信用方法、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及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上四個基本原則而定。

IMG_4056(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孫鈺婷蒞臨元智演講/照片由莊國民拍攝)

孫鈺婷也表示,個資法除了三個規範行為外,也分有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兩個規範對象的考量。她舉出往生者的健保資料,由健保署即公務機關申請將其作為醫學研究數據使用,促進公共利益與價值,然健保署卻礙於有核保的目的外利用的關係,使其在使用的合法備受質疑與思考。故此,資料流通的應用、創新或學術的應用,盡量出於一個有善且促進大眾社會福祉的初衷,但在施展的過程,卻要注意是否符合個資法的規範之內。

同樣的,人們在日常生活,多少都有意或無意中觸犯到個資法的情況,如學生在報告時候,不小心在網路上採用人像圖而未出示資源來源,或是應徵工作時,發送給企業的履歷中不小心導致資料外洩,該如何確保自身的權利等,對個資法有著基本的暸解與認知,捍衛自己的權利時,也可以避免自己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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